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片)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锅股份”或“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 1,865.13 万元。
二、关于调整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和期限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调整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和期限,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现
金管理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
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和期限的事项。
三、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
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冯晓东 方世南 顾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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